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遇事莫冲动 维权凭证据

发布时间:2026-09-29  来源:中国法制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大 中 小 ]

  法制讯(王佳怡)日常生活中,路人因车辆通行、挪车琐事产生摩擦在所难免,但遇事冲动、言语激化矛盾、动手伤人,终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近日,辉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挪车纠纷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。

  案情回顾

  王某与李某因路边挪车问题发生口角,李某妻子赵某见状,主动上前将二人分开,纠纷本可以就此化解,但王某未能理性息事,持续出言辱骂李某,激化矛盾致赵某情绪激动,出手击打王某面部,造成王某受伤。并住院治疗,诊断为头皮挫伤、耳损伤、神经性耳鸣等。经公安机关鉴定王某伤情构成轻微伤,公安机关对赵某作出拘留五日,罚款两百元的行政处罚。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,王某遂诉至法院,主张医疗费、护理费、误工费等同时主张眼镜损坏的财产损失,并当庭提交破损半副眼镜作为索赔依据。

  审理中,法官未简单依据当事人伤情及公安机关处罚结果径行判决,而是逐一针对原告诉请项目,对应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。

  针对王某损失,法院重点核查案发监控视频,视频画面清晰显示,赵某击打行为结束后,王某自行将地面眼镜捡起并佩戴后离开现场。结合视频全过程、事发起因及举证规则,王某仅提供破损眼镜,无法证明眼镜破损系本次纠纷当场造成,无法排除事后损坏等其他可能性,举证未达到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。在赵某不认可且无直接因果关系证明的情况下,法院依法对王某的眼镜损失不予支持。

  针对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划分,法院结合纠纷完整起因、发展经过、双方过错程度综合裁量,本案损害后果系赵某动手直接造成,其行为存在主要过错,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。但纠纷升级,冲突诱发的重要原因系王某在现场已被拉开,在争执即将终止的前提下,仍持续辱骂、挑衅对方,自身存在明显过错,依法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。综合全案事实,法院依法判决对王某的各项合理人身损失由赵某承担70%赔偿责任,王某自担30%,驳回王某关于眼镜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。

  法官提醒

  生活琐事无小事,一言之差、一时冲动,皆可引发侵权纠纷,甚至触犯法律法规。公民在日常交往活动中,应恪守文明准则,理性化解矛盾,拒绝言语挑衅、暴力冲突。切勿因一时意气激化矛盾引发冲突,最终承担民事赔偿、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的法律后果。同时,公民主张损害赔偿时,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,留存完整、有效的证据材料,无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实诉求的,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。

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:亓淦玉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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